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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包头空难赔偿依据的探讨
作者姓名:江欣
作者单位: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摘    要:2004年11月21日,随着包头南海公园的一声巨响,中国航空业连续2年无重大事故的安全记录宣告终结。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一架包头至上海的CRJ-200型飞机与机上54条生命同时灰飞烟灭。遇难乘客的家属和社会公众在经历了惊讶、悲痛的心理历程后,最终关注的是此次事故的善后事宜。但是,在此次事故的赔偿过程中,承运人东方航空公司对遇难者家属的赔偿依据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一、在事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东方航空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应受航空承运人赔偿限额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第132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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