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以银行行为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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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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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南京,21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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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需要进行理论重构,现有的对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以持卡人为中心,而忽视了信用卡交易的另一个主体银行,对其应当进行限缩解释。银行在信用卡交易中的一些民事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会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足以影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有救济无刑法"。银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些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也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会影响恶意透支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被害人过错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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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 银行行为 金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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