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21年《德国供应链法》是近年欧美供应链人权与环境保护立法的典型代表。该法既体现了德国纠正供应链人权保障软法机制失灵的客观需求,也展示了其在该领域树立“德国样本”的主观意愿。规制理念上,该法选择强制性特别立法的方式将人权与环境权益之保护纳入立法目的。实施上,该法依赖监管部门的公共执行机制。规制工具上,企业供应链一般性尽职调查义务与类型化的具体行为义务构成核心实体工具,而特别诉讼担当、联邦经济与出口控制局的监管职权和行政惩罚措施构成了核心程序性工具。影响上,该法规定的法律义务会通过合同、行为准则等方式进行“传递”,不仅将提高中资企业合规成本与诉讼风险,与我国《反外国制裁法》形成冲突,而且也会诱发跟随性立法,威胁我国供应链与产业链安全。对此,微观层面,需要完善企业合规制度,依法保障雇员权益,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宏观层面,则应完善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强化《反外国制裁法》的实施机制,遏制《德国供应链法》的不当域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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