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血亲继承人三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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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雪.非血亲继承人三题[J].法制与经济,2009(8):105-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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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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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安徽安庆246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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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鉴于配偶在家庭中的特殊地位,我国关于配偶的继承地位的规定需要改进。现行《继承法》将继父母子女纳入继承人范围并不科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为我国独创,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此外,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和岳父岳母的扶养纯属道德范畴,不应由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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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配偶 继父母子女 丧偶儿媳 丧偶女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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