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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信用卡诈骗中牵连犯的认定
作者姓名:李夏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可见立法上认为信用卡就是一种支付凭证,盗窃了信用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占有了他人的财物,而盗窃之后的“使用”行为是盗窃行为的延续,所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一罪定罪处罚。但是笔者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应定为盗窃罪,而应当定为诈骗罪,理由如下:

关 键 词:信用卡诈骗罪  中国  牵连犯  认定  刑法  犯罪构成  “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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