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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研究
引用本文:欧福永,王岚岚. 菲律宾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研究[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04, 19(2): 85-89
作者姓名:欧福永  王岚岚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行各国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与实践之比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菲律宾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若干区审判法院和市/镇巡回审判法院;特别法院或准司法实体享有对特殊纠纷的管辖权。当含有外国因素的案件提交菲律宾法院时,法院首先要确定其对案件的标的物有没有管辖权,以及它能否取得对人和对物管辖权。菲律宾主张限制豁免原则,承认外交代表的豁免权,当事人在因合同产生的诉讼中可以约定管辖法院。菲律宾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在另案进行的理由拒绝行使审判权。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法院驳回诉讼的另一理由。

关 键 词:菲律宾  涉外民商事管辖权
文章编号:1008-4525(2004)02-085-05
修稿时间:2003-12-30

On Filipine Civil and Commercial Jurisdiction System to Foreigner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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