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处理无效合同案件适用追缴探析
引用本文:陈新生.处理无效合同案件适用追缴探析[J].法律适用,1994(6).
作者姓名:陈新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摘    要: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国库所有.”这是处理无效合同案件适用追缴财产之法律依据.追缴财产是一惩罚手段,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是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不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属于民事制裁的范畴.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