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吉政办发[2011]3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全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32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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