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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用益物权
引用本文:申惠文.论动产用益物权[J].理论月刊,2008(4):104-106.
作者姓名:申惠文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用债权物权化解动产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不仅把简单问题复杂化,而且还造成了用益物权体系的残缺.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用益物权,这使物权法上的概念更准确、逻辑更严谨,也有利于提高动产的利用效率.在我国,经公示的租赁权实质就是动产用益物权.应当赋予动产用益物权人自由处分的权利,完善动产用益物权的公示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

关 键 词:动产用益物权  动产租赁权  公示  善意取得
文章编号:1004-0544(2008)04-0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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