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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行机关对逮捕措施的变更
作者姓名:胥占强
作者单位:宝鸡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设立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继续危害社会以及毁灭证据和串供等,以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由于逮捕是对人身自由完全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错捕或滥捕会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而刑诉法又将逮捕的批准权赋予检察机关,执行权赋予公安机关,并规定在采取措施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应当讯问,发现不该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采取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下面就执行机关变更逮捕措施这一问题谈一下自己粗浅的认识,以与各位同仁商榷。

关 键 词:执行机关  逮捕  刑事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  犯罪事实  人身自由  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  被告人  批准权  刑诉法  执行权  应当  作为  串供  证据  诉讼  限制  公民  错捕  讯问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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