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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行机关对逮捕措施的变更
作者姓名:
胥占强
作者单位:
宝鸡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设立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继续危害社会以及毁灭证据和串供等,以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由于逮捕是对人身自由完全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错捕或滥捕会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而刑诉法又将逮捕的批准权赋予检察机关,执行权赋予公安机关,并规定在采取措施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应当讯问,发现不该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采取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下面就执行机关变更逮捕措施这一问题谈一下自己粗浅的认识,以与各位同仁商榷。
关 键 词:
执行机关
逮捕
刑事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
犯罪事实
人身自由
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
被告人
批准权
刑诉法
执行权
应当
作为
串供
证据
诉讼
限制
公民
错捕
讯问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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