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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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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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鸡西市雪原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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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贵刊1997年第8期刊登的(这起纠纷应适用什么法律》一文,笔者认为,该案二被告摄影公司和新闻单位是以广告形式侵犯甲乙二人的肖像权,违反了广告法第25条、第47条第1款第4项和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20条的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的规定处理,不能适用广告法和著作权法。最初,摄影公司取得甲乙二人的同意,将该公司拍摄的甲乙的婚纱“样片”挂入该公司的店堂橱窗展示,已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样片”展示的范围。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后,摄影公司未取得甲乙二人的书面同意超出在店堂橱窗展示的范围,又将该“样片”配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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