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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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放,杨俊丽.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特征[J].法制与社会,20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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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放 杨俊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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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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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按照有关规定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依照宪法赋予的权利,独立地对检察机关部分案件行使监督,以促进公正执法的一项民主监督程序。在实践中,该制度形成了自身的基本特征,即监督性质的民主性、监督机制的独立性、监督功能的预防性、监督手段的直接性、监督方式的多样性。这些特征使该制度区别于其它的监督(如党委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舆论的监督等),彰显出独特的自身价值和法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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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监督员制度 民主性 独立性 预防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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