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劳动规章制度对于劳动关系的继续性与合作性属性有特殊的调整作用,其补充劳动合同并促进其效率,同时亦有集体法上的意义,对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观察台湾学界与工作规则相关的理论与实践,可发现工作规则规制的重心正由"意思"转向"内容",这也愈发接近德国的模式。以境外法例为对照可以窥见我国法制下调整劳动规章制度的症结,在于过于强调对"意思",尤其是"集体意思"的控制,而忽视对内容合理性的控制。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制应由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着重控制其内容合理性,而非当事人意思。而为了不过分依赖法官随机判断"合理性",导致法秩序的混乱,建议引入交易习惯与行规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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