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完善——兼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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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武汉大学法学院;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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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具有撤销诉讼一体主义的特征,未来应从诉讼类型的角度完善行政诉讼规则,从而完善包括起诉期限在内的时效规定。具体而言,撤销诉讼继续适用现行立法规定的起诉期限;由于拒绝行为产生的给付诉讼也应当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而消极不作为给付诉讼可以考虑适用公法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或者权利失效制度予以规范;确认诉讼不需要规定起诉期限,而是通过诉的利益和确认诉讼的补充性规则防止原告滥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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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 起诉期限 诉讼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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