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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超声检查判断孕龄1例
引用本文:李延阁,胡传英,贾启祥,王忠新.运用超声检查判断孕龄1例[J].刑事技术,1999(2).
作者姓名:李延阁  胡传英  贾启祥  王忠新
作者单位:山东公安专科学校 济南250014 (李延阁,胡传英),山东省肥城市公安局 271600 (贾启祥),山东省肥城市公安局 271600(王忠新)
摘    要:1 案例孔××,女,21岁,精神分裂症患者,父母双亡多年.1998年2月17日其姨夫到刑警大队报称:孔××1997年6月10日~1997年9月11日在仪阳乡精神病医院住院期间被人奸污并怀孕至今.经侦查,查明孔××怀孕是在仪阳乡精神病医院住院期间被男精神分裂症患者高××强奸所致.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高××不负刑事责任.而仪阳乡精神病医院因管理不严,应负民事责任.但医院不承认孔××是在住院期间怀孕.由于孔××月经不正常无法据其判断孕龄.1998年3月6日经B超超声检查,显示胎儿双顶径(BPD)6.7cm,股骨长径(FL)4.9cm,综合判断孕龄为27周,证实孔××是在住院期间怀孕.仪阳乡精神病医院据此给予了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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