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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借琐事“小题大做”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姓名:温占辉  唐薇佳
作者单位: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在未成年人借琐事"小题大做"致人轻伤的案件中,未成年人主观上更多地是出于一种持强凌弱,显威逞能的寻衅心理。在对客观起因标准考察上,不能简单机械地以危害行为是否"有因"来区分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借琐事"小题大做"与"无事生非"一样,均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起因范畴。对客观对象标准的把握上,寻衅滋事罪对象选择的随意性则要通过双重置换规则来检验。而犯罪客体方面,未成年人以大欺小寻衅滋事的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也往往会对学校的正常秩序造成破坏。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双重置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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