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关涉受让判决确定的债权应否变更申请执行人是为司法实践中多有争论的问题。然考察此种转让之动因,该种转让被客观实际所需要,加之现已生诸多转让案件。为解决执行案件的现实操作难题、避免引发新生案件进而造成既判力冲突和司法资源浪费,在立法及司法上承认此种转让并在执行程序中有效对接和运行成为必要。遵循文义解释的路径,对《执行规定》第18条中"权利承受人"做广义理解,将受让判决确定债权的新债权人涵盖其中,不仅能够良好地顾及立法原意,也能切实解决司法难题。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答复也再次确认了做这一理解的应然性。但鉴于对于债权转让的实体法支撑仅限合同债权领域,受让判决确定的债权应变更申请执行人问题,目前尚宜限定在合同债权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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