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案件中的检察院调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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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静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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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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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为审查当事人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除查阅原审案卷外,往往还会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调查、核实,诸如通知原审的当事人、证人谈话,询问案情,或者对专门问题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由于种种原因,检察院所取得的材料有可能和法院原审认定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发生偏差,检察院提起抗诉后,申诉人往往会以检察院所取得的材料作为证据提出,并要求法院予以认定。由于民事诉讼的私权属性,法院在采信该部分证据时遭遇理论和现实的冲突。本文立足于现行再审制度,对如何调和冲突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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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抗诉 检察院 调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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