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立法思想占有主干地位,道德思想主导立法是儒家一直关注的核心问题。中国法制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就是一个儒家道德原则被转化为法律原则、儒家道德规范被转化为法律规则的过程。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自汉代开始,大体终结于唐代,在这段历史时期内,封建立法逐步加大对儒家道德理念的吸收程度,如八议、十恶、准五服以制罪、干名犯义、存留养亲、亲属相隐及七出三不去等等入律就是例证。当然,应该指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运动除孕育出了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中华法系外,也存在一些弊端,其中一点即把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成了法律义务,从而造成强人所难的不良后果。这是我们今天在立法中贯彻道德原则时应该避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