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捕后公安机关撤案的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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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人民检察》学习问答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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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1997年3月18日,我院以流氓罪批捕犯罪嫌疑人江某,并建议公安机关追捕同案犯罪嫌疑人帅某和雷某。公安机关将帅某和雷某逮捕归案后,经审查认为该二人的行为属一般流氓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撤案处理,将二人释放。5月7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江某。我院因帅某和雷某未被一并移送审查起诉而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7月11日再次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江某一人。为查清全案事实,我院对江某取保候审。该案至今未处理。请问:公安机关撤案有依据吗?检察院对此应该怎么办?广西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李荣斩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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