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致残补评残疾等级有关法规的适用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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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侯立新.因公致残补评残疾等级有关法规的适用与对策[J].中国民政,2008(6):4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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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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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广安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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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成某某,男,现年68岁,1961年至1968年在成都军区某部服役,在参加军事比武中,因突发病致残,住院200多天,在部队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役后,依据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其不属于评残范围。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在执行任务中或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的情形纳入了因公致残的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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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残疾 对接 法规 成都军区 认定范围 工作岗位 《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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