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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致残补评残疾等级有关法规的适用与对策
引用本文:侯立新.因公致残补评残疾等级有关法规的适用与对策[J].中国民政,2008(6):41-41.
作者姓名:侯立新
作者单位:四川省广安市民政局
摘    要:成某某,男,现年68岁,1961年至1968年在成都军区某部服役,在参加军事比武中,因突发病致残,住院200多天,在部队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役后,依据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其不属于评残范围。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在执行任务中或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的情形纳入了因公致残的认定范围。

关 键 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残疾  对接  法规  成都军区  认定范围  工作岗位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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