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试论行政诉讼举证时效制度
引用本文:陈庭会,李祖华.试论行政诉讼举证时效制度[J].行政与法,2000(6):26-27.
作者姓名:陈庭会  李祖华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一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而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从该条规定可以推断出;被告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交的证据均是合法的。很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原司法解释与…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