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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本人过错”是否应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
作者姓名:于凡茵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摘    要:随着社会整体水平的不断发展与提高,代理现象的交易方式在如今社会中普遍发生,它的普遍实行使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在主体与行为相分离后得到切实的保障。然而在众多的代理方式中,表见代理一直都是饱受争议的一种代理方式,这是一种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方式,而在表见代理中,本人过错是否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之一也同样值得学者的思考。

关 键 词:本人过错  表见代理  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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