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若干问题之再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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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若干问题之再思考[J].法制博览,2015(8):1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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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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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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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我国在2009年3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开始设立的,2014年10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这一罪名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虽然修改后的新规定有了很大的改进,但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还不是很完善,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如"情节严重"认定的具体标准等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加以明确。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关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新规定进行分析,并对本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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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出售 非法提供 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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