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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狭义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之责任
作者姓名:李晶芳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与《合同法》第48条规定了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时,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至于行为人究竟承担何种责任,法律并未做明确的规定,学理上对此也未达成共识.本文将无权代理人的主观因素考虑入内,认为无权代理人应承担以损害赔偿为形式的法律规定的特别责任,并分析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范圈、限制及免责事由.

关 键 词:无权代理  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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