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法》第122条的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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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晓花.浅谈《合同法》第122条的困境[J].法制与社会,2010(3):246-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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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晓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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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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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法》第122条本意是赋予了受害人在违约和侵权要件竞合时"择一请求"的权利,赋予了受损害方更大更自由的诉讼权利,但同时"只选其一"也限制了受害人请求的范围,出现不能使受损害方的损失得以完全补偿的状态,从而可能使其实际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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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请求权竞合 侵权要件 诉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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