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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法》第122条的困境
引用本文:赵晓花.浅谈《合同法》第122条的困境[J].法制与社会,2010(3):246-246.
作者姓名:赵晓花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合同法》第122条本意是赋予了受害人在违约和侵权要件竞合时"择一请求"的权利,赋予了受损害方更大更自由的诉讼权利,但同时"只选其一"也限制了受害人请求的范围,出现不能使受损害方的损失得以完全补偿的状态,从而可能使其实际利益受损。

关 键 词:请求权竞合  侵权要件  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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