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以英、美、澳、加四国为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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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阳庚德.普通法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以英、美、澳、加四国为对象[J].环球法律评论,2013,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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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阳庚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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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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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私法惩罚论——以侵权法为中心",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课题一般项目"私法惩罚的基础理论研究-以侵权法为中心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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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英、美、澳、加四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都认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在这些国家,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以故意为基础的侵权案件,美国和加拿大还对违约案件判处惩罚性赔偿.四国基本上都提出了一些考量因素供法官或陪审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采用或参考,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不法行为的严重性、被告的财富多少、原告可能获取的意外利益、对社会公众的效果以及被告是否受到刑事处罚等.四国都反对数额过高的惩罚性赔偿金判决,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整个法律制度体系不同,各国判断数额是否过高的标准不同.许多国家认为当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相称的时候,就是不合理的.美国和英国还明确要求法院运用比例原则来决定惩罚性赔偿金判决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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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惩罚性赔偿 普通法系 故意侵权 惩罚遏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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