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责任保险法律关系论——以投保公司的复合法律身份为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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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亚宁.董监高责任保险法律关系论——以投保公司的复合法律身份为基点[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2(1):7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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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亚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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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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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董监高责任保险虽然以公司董监高等人员在履职中的责任风险为保险标的,但其根本目的 和功能实则在于提升公司的长期绩效和价值,完善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是故在董责险制度中投保公司居于核心地位.公司在我国董责险法律关系中具有复合法律身份,除了作为投保人之外,还可能成为董责险的受害第三人,但无论如何都不应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公司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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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董监高责任保险 法律关系 投保公司 被保险董监高 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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