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谈及类推,刑法学界普遍认可禁止类推这一原则。实际上禁止类推这一命题过于笼统和模糊,以至于几乎每个国家都有刑法权威学者对该命题持保留态度。刑法适用过程中的类推具有两种面相——作为漏洞填补方法的类推适用和作为法律适用基本方法的类推思维,前者应被刑法禁止,而后者却是刑法适用中无法禁止的推理方法。这两种类推之间的区别,实质上就是一种度的把握,而将度界定为刑法规范目的指导下的犯罪类型更具有操作性。另外,既然刑法中两面性的类比推理足以囊括刑法适用中的全部类推,那么摒弃类推解释这一充满争议的概念更为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