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的溯及适用 |
| |
引用本文: | 张素华,李鸣捷.《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的溯及适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2(1):13-32. |
| |
作者姓名: | 张素华 李鸣捷 |
| |
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
| |
摘 要: | 《时间效力规定》第12条赋予《民法典》“保理合同”章溯及力并不妥当,对该问题须做全面检视。溯及适用层面《民法典》“保理合同”章不限于其自身,尚涵括《民法典》第545至550条,溯及适用类型包括改变溯及与空白溯及两类。就改变溯及而言,其正当性检验体系是有利溯及体系。基于对《时间效力规定》第2条但书之解释,结合“保理合同”章的自身特点,有利溯及标准重塑为:实现“帕累托改进”、更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更有利于鼓励融资,据此可构建有利溯及检验体系。就空白溯及而言,其正当性检验可直接适用有利溯及检验体系,但当出现“私益与公益发生冲突”之情形,需借助比例原则进行权衡时,应倾向于选择较为宽松的审查基准。经逐条检验,《民法典》第762条、第763条的溯及适用不具备正当性;《时间效力规定》第12条存在隐藏漏洞,应当采取目的论的限缩对该漏洞加以填补。
|
关 键 词: | 保理合同 正当溯及检验 有利溯及 比例原则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