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刑法属性的科学定位——“智慧型工具说”的提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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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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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工智能犯罪是极为现实的问题,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刑法首要解决的应当是人工智能刑法属性的定位问题。人工智能具有自主学习、自我升级的特点,与传统工具存在差别。人工智能不具备自主意识和自由意志,不能成为刑法评价意义上的犯罪主体。在可见的时间范围内,人工智能的本质只能是工具,但又与传统工具存在差异,人工智能是具有“智慧”的工具,即“智慧型工具”。在“智慧型工具说”下,人工智能涉及犯罪的应对思路主要包括对技术的规制、对直接责任人的追责、对无故意/过失的免责以及对人工智能致害保险制度的探索,无需以承认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地位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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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工智能 智慧型工具 刑法主体 犯罪工具 人工智能致害保险 |
Scientific Orientation of Criminal Law Attribute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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