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电子签名法》中的电子签名以真实身份检查验证为必要条件,因此区块链签章无法纳入其保护范围。将行政管理上对真实身份认定的需求,用作判断科学技术是否应受法律保障,不适当且不合理。实践中可以将电子签名分为基本电子签名、进阶电子签名、合格电子签名三种类型,并区分其法律效力及证据能力。区块链时间戳的安全性比电子签名时间戳更值得信赖,因此可以承认其在诉讼上的证据能力。区块链视域下,《电子签名法》应当放宽电子签名的规范客体,变更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机构的认证基础和认证架构,完善电子时间戳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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