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的大理院:最高司法机关兼行民事立法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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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生.民国初期的大理院:最高司法机关兼行民事立法职能[J].政法论坛,19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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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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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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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国初期,在三权分立的国家机构体系中,大理院是最高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由于立法机关不能正常运作,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时机尚未成熟;在此缺乏统一民法规范的历史条件下,大理院延续了中国古代司法机关兼行立法职能的传统,通过民事判例、解释例来创设统一的民事法律准据,实质上兼行了民事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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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大理院 最高司法机关 民事立法职能 判例 解释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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