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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的大理院:最高司法机关兼行民事立法职能
引用本文:张生.民国初期的大理院:最高司法机关兼行民事立法职能[J].政法论坛,1998(6).
作者姓名:张生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民国初期,在三权分立的国家机构体系中,大理院是最高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由于立法机关不能正常运作,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时机尚未成熟;在此缺乏统一民法规范的历史条件下,大理院延续了中国古代司法机关兼行立法职能的传统,通过民事判例、解释例来创设统一的民事法律准据,实质上兼行了民事立法权。

关 键 词:大理院  最高司法机关  民事立法职能  判例  解释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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