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会玲(本案被害人张志学之妻)。被告人:王刚强,原系高陵县交通运输管理站职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2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取保候审。被告人:王鹏飞,原系高陵县交通运输管理站职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1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陵县交通运输管理站。法定代表人:王永贵,系该站站长。案情介绍1999年8月5日晚9时30分左右,陕西省高陵县交通运输管理站泾渭分站9名工作人员由王鹏飞带队,为稽查规费(养路费、管理费)在泾渭镇西铜公路下隧道西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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