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伐林木罪中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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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定罪界限、量刑标准等问题作了说明。本文拟就《解释》的有关规定谈谈以下几个问题。一、盗伐木林罪的对象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这里,笔者认为尚有两个问题需要探讨: (一)公民个人所有的林木能否成为盗伐林木罪的对象。过去,通常认为只有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才能作为盗伐林木罪的对象,而把公民个人所有的林木排除在盗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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