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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律师事务所设立信任帐户
引用本文:刘澄清.谈律师事务所设立信任帐户[J].法学,1987(10).
作者姓名:刘澄清
摘    要: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当事人由于对交易对方资信情况不十分清楚,往往担心付出钱后拿不到货,或交付货后收不到钱。因此希望寻求一种保证。实践中已出现的保证方式主要有担保人担保,给付定金作履约保证等。尽管这样,无论合同是否能履行,也还是钱一旦付出就难以索回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遇到经济诈骗犯罪活动时,更是泼水难收。有鉴于此,一些当事人纷纷希望将定金或保证金存到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事务所作为可靠的中间人代为保存。另外还有我国境外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有些债权,该当事人亡故后,其继承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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