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七”前后的香港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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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孔金平.“九七”前后的香港法律[J].行政论坛,19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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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孔金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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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行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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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回归在即,为了迎接香港回归特撰此文。本文拟就“九七”前后香港法律的构成和特点做一简要介绍和对比。 “九七”之前:多元化的混合体 英国占领香港以后,即大量引入英国法,同时也沿用中国法。后来,香港立法机关又结合本港情况制定了大量的适用于香港地区的法律。这样,香港法律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英国法律;二:是中国传统的法律和习惯;三是香港本地法。在这三个部分中,英国法律是基础,香港本地法是主干,中国的传统的法律和习惯起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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