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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序良俗”不是规避孽债的挡箭牌
引用本文:
江中帆.“违反公序良俗”不是规避孽债的挡箭牌[J].法庭内外,2012(6):44-46.
作者姓名:
江中帆
摘 要:
婚外情致女方怀孕,男方便签订书面协议,承诺只要女方生下孩子,就提供女方优越生活条件。谁知,女方生下孩子后,男方以双方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属无效协议为由,意图全盘推翻双方之间的协议。无奈之下,女方持书面协议,将男方推上被告席,索要母子的生活保障费。那么,"小三"以生育条件换取的母子生活保障,情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协议一方能否反悔?"违反公序良俗"能否成为男方推翻孽债协议的借口和理由?2012年情人节,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因孽情引发的纠纷给出了答案。
关 键 词:
公序良俗
书面协议
生活保障
抚养费
南通市
江苏省
上诉理由
协议约定
违反
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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