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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诉若干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刘方.行政公诉若干问题探讨[J].人民检察,2011(16).
作者姓名:刘方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摘    要:作为公诉的一种形式,行政公诉起诉主体只能是享有起诉权的国家机关即检察机关。行政公诉的被告是由原告提起诉讼,指控其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主体。在行政公诉受案范围上,除了具体行政行为之外,抽象行政行为有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必要。提起行政公诉的理由必须是行政主体作出了违法的、错误的行政行为。

关 键 词:行政公诉  受审范围  起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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