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观他人在自己住处制造毒品的行为能否定罪 |
| |
引用本文: | 龚晓明,刘明智.旁观他人在自己住处制造毒品的行为能否定罪[J].人民检察,2011(8). |
| |
作者姓名: | 龚晓明 刘明智 |
| |
作者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两人先后沾染毒品,经常在一起吸毒。2009年10月20日早上,李某打电话给王某说:晚上来你家耍耍!王某说:好!当天晚上7点,王某发现李某来其家时还随身携带了一个装满瓶
|
关 键 词: | 非法持有毒品罪 帮助行为 行为人 作为义务 制造毒品罪 不作为犯 共同犯罪故意 帮助犯 制毒 先前行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