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间:猥亵型犯罪的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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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爱君 李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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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江苏省警官学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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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关于猥亵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上界限失当,远没有实现严而不厉的理想状态。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必须立足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和文化传统,对公然猥亵行为、强制猥亵及强奸男子的行为应该予以犯罪化,以弥补刑事法网的漏洞;同时也要坚守刑法谦抑主义,对聚众淫乱行为应仅处罚组织者而不处罚参加者,并调整法定刑设置,力求严而不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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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化 非犯罪化 猥亵型犯罪 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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