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权的扩展路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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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国强.民事检察权的扩展路径选择[J].人民检察,20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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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国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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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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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检察权源自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检察权的法定形式为抗诉,在检察实践中还发展出再审检察建议、纠违通知书等其他有效补充形式。然而随着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了解决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满足服务大局的现实需要,民事检察权的行使有待进一步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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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民事审判 民事检察 检察建议 扩展 人民检察院 法律监督 路径选择 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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