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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一方不足三人能否构成聚众斗殴
作者姓名:
张棉
杨建民
陈结淼
唐保银
朱晓玲
王金贵
李和平
刘为东
解文君
作者单位: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安徽建工技师学院;
摘 要:
三五成群,打架斗殴,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刑法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因为聚众是两方或者多方参与的群体行为,聚众斗殴的人数是基本的构罪要件,但如何确定人数,在实践中存在分歧。同时,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罪中的持械,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罪名转化等问题也有争议。日前,本刊与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同邀请专家,结合案例,集中讨论了一方不足三人能否构成聚众斗殴等问题。
关 键 词:
聚众斗殴罪
行为人
首要分子
致人重伤
管理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
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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