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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足三人能否构成聚众斗殴
作者姓名:张棉  杨建民  陈结淼  唐保银  朱晓玲  王金贵  李和平  刘为东  解文君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安徽建工技师学院;
摘    要:三五成群,打架斗殴,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刑法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因为聚众是两方或者多方参与的群体行为,聚众斗殴的人数是基本的构罪要件,但如何确定人数,在实践中存在分歧。同时,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罪中的持械,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罪名转化等问题也有争议。日前,本刊与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同邀请专家,结合案例,集中讨论了一方不足三人能否构成聚众斗殴等问题。

关 键 词:聚众斗殴罪  行为人  首要分子  致人重伤  管理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  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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