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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作者单位:
国务院
摘 要:
吉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建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吉政文[1992]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市区东南部,北至自由大路,南至高压线走廊,东至新开街,西至伊通河。规划面积为十平方公里,首期开发一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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