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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合作造林”的规范模式
作者单位:云南春林科工贸有限公司
摘    要: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协商、划拨、拍卖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和条件。凡是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研人员、私营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以单独或合作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林业市场化是林业改革的重要环节,市场化可以使民间资本进入林业,从而加快人工林的种植速度和扩大种植面积,有效缓解林业资源短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严重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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