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发布《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在天津、河北、山东等10个省市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以来。经过6年时间的不断探索.人民监督员制度现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施行。作为检察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人民监督员被定位为检察机关的监督者,即由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应当承认,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检察机关的“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人民监督员制度仍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尤其是制度实践中存在一系列逻辑困境。本文试图在对制度实践进行细致考量的基础上。找到人民监督员制度走出逻辑困境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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