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起诉的决定由公安机关宣布和执行值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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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免予起诉的决定是由检察机关还是由公安机关公开向被告人和群众宣布,《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第24条规定:“免予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公开向被告人宣布.”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许多人民检察院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没能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绝大部分免予起诉的决定则由公安机关宣布并由他们执行对在押免予起诉被告人的释放.笔者认为,这种状况弊多利少. 第一,公安机关宣布免予起诉的决定,有悖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由哪个机关宣布免予起诉的决定,但却明确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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