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从一起行贿案件看行贿罪的法律完善
作者单位:内乡县人民法院,内乡县人民法院
摘    要:1996年8月17日至1997年6月2日期间,河南省项城市东方制药厂业务推销员张振伟,在销售"脑组织液"、"螺旋霉素"等十三种药品时,给河南省内乡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聂群德、副主任任天奎(因受贿被判刑)二人回扣66757.50元。1997年11月,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内乡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张振伟有期徒刑二年。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深切感受到,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加之杜会上包括司法人员一般把行贿人看作"受害者"不得已而为之,因此,在刑罚上也放纵对行贿罪的打击。以内乡县法院为例,自1993年以来,因受贿被判刑的54案57人,但对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