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条件下高刑事发案率与高社会安全感可以并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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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杨蒙,王传. 在一定条件下高刑事发案率与高社会安全感可以并存[J]. 公安学刊, 2004, 0(6):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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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杨蒙 王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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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警察学会,浙江省警察学会 浙江 杭州 310009,浙江 杭州 31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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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高刑事发案率自然影响社会安全感,但在一定条件下,高刑事发案率与高社会安全感可以并存.其前提条件是党委、政府在重视经济建设的同时重视治安建设,以经济建设的实力支持治安建设,以治安建设的成效保障经济建设,并且公安机关打防控高效,刑事发案正常增长,处于可控状态.中国国际小商品城所在地义乌市的实际就有力地说明了这一治安稳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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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治安 刑事案件 发案率 安全感 条件 义乌市 |
文章编号: | 1671-2331(2004)06-0005-05 |
修稿时间: | 2004-10-15 |
On Concurrent High Rate of Crime Cases and Sense of Social Secur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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