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商业企业实行利改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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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国营商业企业利改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按照《办法》第一、二条的规定,大中型商业企业和小型商业企业的范围,划分如下:小型企业指的是:以自然门店为单位,职工人数不超过二、三十人,年利润额不超过三万元或五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零售商店(包括贸易货栈、信托商店);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一百五十万元,年利润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商办工业、储运企业和商办农牧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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